跑分多少金额可以判刑?银行卡跑分违法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银行卡跑分达到三千左右就会被立案处罚!跑分的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或某信、某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违法犯罪嫌疑人会专门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并将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银行卡跑分?
所谓的跑分,在《刑法》里有对应的三个罪行:《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罪》,多数案件都是以上的流程情况,但前两个罪名第一个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的,而第二个是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犯罪,所以相比之下,《帮信罪》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的罪行要轻一些,这两个罪行顶多属于从犯的角色,国内是经常发生,但具体都是要看转账金额、获利金额等。而第三个罪行相比就较为严重一些了。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且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前期都会关在看守所,而且任何人都是联系不上当事人的,包括家属,这个时候只有家属委托律师请律师去见当事人才可以,并且还能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利的法律援助,告诉当事人接下来怎么做、并安抚当事人心里的情绪,毕竟发生这么大的事情,也在里面呆了一阵子、还可以帮家属传话,包括前期的取保候审、以及后期为当事人争取减刑、缓刑、不起诉等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如果身边有人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家属想委托律师的,可以联系我。(专业办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周期是比较长的,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正常是需要五个多月的时间,但有的涉案金额大、案件人数多等情况,也可能会延长处理的,相反案件清晰明了的,也会缩短案件流程上的时间。
1、第一阶段为侦查阶段,是比较重要的阶段,侦查阶段正常为3个月零7天,其中前30天正常拘留侦查,然后的7天警方向检察院提交申请正式批捕。这前37天有两次取保的机会,第一次取保为前30天,向警方申请取保候审;第二次是30天至37天,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前37天为黄金期。过了这37天之后,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就进入了逮捕期,逮捕期为2个月,但是这两个月还有一次取保候审机会,叫做羁押必要性审查。
2、过了逮捕期就进入了第二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期限最长1个月,这时候检察院会根据警方提交上来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
3、第三阶段就是法院判决阶段,期限最长1个月。基本参照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做出判决。所以总共算下来差不多5个多月。
目前网络黑产“跑分”现有判例
(一)提供银行卡帮助跑分,流水200万,认罪认罚,定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观点摘要:(2021)粤0115刑初260号自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在“跑分”平台接收不正当款项,仍在本市南沙区将自己开设的9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在“跑分”平台上用于支付结算,并有协助他人操作“跑分”平台的行为。现已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流入来历不明的金额约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万元;被害人王某1被电信诈骗二十余万元,其中8908.97元流入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害人蒋某被电信诈骗三万余元,其中888.95元流入黄某某的银行卡内。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提供银行卡跑分,并帮助转账13万,认罪认罚,从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裁判观点摘要:(2021)粤0113刑初706号被告人黄某琨于2020年9月在广州南站附近与网友“戚仔”(另案处理)商议参与“跑分”(协助转移资金)后,于2020年9月13日将自己卡号为62×××78的招商银行卡提供给“戚仔”,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的情况下,协助“戚仔”转移资金人民币合计约13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张某某于同日被微信好友以贷款为由骗取的人民币48000元中的4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三)收集银行卡后,根据上家的指示转账37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观点摘要:(2021)粤0306刑初1364号: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下,和被告人单某某在宝安区见面,陈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尾号4968)、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8899)及其密码、手机一部,一并交给单某某,单某某则根据上家的指示,将转入该银行卡内的钱转出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号,单某某获得好处费4200元。之后,单某某支付给李某某好处费3000元,李某某支付给陈某某好处费16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属于一级账户,该两张银行卡总入账流水377496.83元,已经查证属实的11个被害人的资金流入共计230037.13元。
被告人单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跑分”的形式帮助转移资金,每10000元流水收取130元的报酬,该报酬的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标准,基于此,本院认定被告人单某某对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为明知……被告人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协助转移资金,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涉案犯罪活动的报酬收取、委托他人办卡及资金转移操作均为由被告人单某某主导进行,被告人单某某在本案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银行卡跑分就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是收款码替别人代为收款来获取暴利,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而且跑分的风险也会很大,是会涉嫌构成诈骗罪,所以,违法的事情假如做了,必定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的跑分,在《刑法》里有对应的三个罪行:《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罪》,多数案件都是以上的流程情况,但前两个罪名第一个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的,而第二个是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犯罪,所以相比之下,《帮信罪》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的罪行要轻一些,这两个罪行顶多属于从犯的角色,国内是经常发生,但具体都是要看转账金额、获利金额等。而第三个罪行相比就较为严重一些了。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且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前期都会关在看守所,而且任何人都是联系不上当事人的,包括家属,这个时候只有家属委托律师请律师去见当事人才可以,并且还能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利的法律援助,告诉当事人接下来怎么做、并安抚当事人心里的情绪,毕竟发生这么大的事情,也在里面呆了一阵子、还可以帮家属传话,包括前期的取保候审、以及后期为当事人争取减刑、缓刑、不起诉等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如果身边有人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家属想委托律师的,可以联系我。(专业办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周期是比较长的,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正常是需要五个多月的时间,但有的涉案金额大、案件人数多等情况,也可能会延长处理的,相反案件清晰明了的,也会缩短案件流程上的时间。
1、第一阶段为侦查阶段,是比较重要的阶段,侦查阶段正常为3个月零7天,其中前30天正常拘留侦查,然后的7天警方向检察院提交申请正式批捕。这前37天有两次取保的机会,第一次取保为前30天,向警方申请取保候审;第二次是30天至37天,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前37天为黄金期。过了这37天之后,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就进入了逮捕期,逮捕期为2个月,但是这两个月还有一次取保候审机会,叫做羁押必要性审查。
2、过了逮捕期就进入了第二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期限最长1个月,这时候检察院会根据警方提交上来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
3、第三阶段就是法院判决阶段,期限最长1个月。基本参照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做出判决。所以总共算下来差不多5个多月。

(一)提供银行卡帮助跑分,流水200万,认罪认罚,定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观点摘要:(2021)粤0115刑初260号自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在“跑分”平台接收不正当款项,仍在本市南沙区将自己开设的9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在“跑分”平台上用于支付结算,并有协助他人操作“跑分”平台的行为。现已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流入来历不明的金额约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万元;被害人王某1被电信诈骗二十余万元,其中8908.97元流入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害人蒋某被电信诈骗三万余元,其中888.95元流入黄某某的银行卡内。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提供银行卡跑分,并帮助转账13万,认罪认罚,从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裁判观点摘要:(2021)粤0113刑初706号被告人黄某琨于2020年9月在广州南站附近与网友“戚仔”(另案处理)商议参与“跑分”(协助转移资金)后,于2020年9月13日将自己卡号为62×××78的招商银行卡提供给“戚仔”,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的情况下,协助“戚仔”转移资金人民币合计约13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张某某于同日被微信好友以贷款为由骗取的人民币48000元中的4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三)收集银行卡后,根据上家的指示转账37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观点摘要:(2021)粤0306刑初1364号: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下,和被告人单某某在宝安区见面,陈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尾号4968)、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8899)及其密码、手机一部,一并交给单某某,单某某则根据上家的指示,将转入该银行卡内的钱转出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号,单某某获得好处费4200元。之后,单某某支付给李某某好处费3000元,李某某支付给陈某某好处费16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属于一级账户,该两张银行卡总入账流水377496.83元,已经查证属实的11个被害人的资金流入共计230037.13元。
被告人单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跑分”的形式帮助转移资金,每10000元流水收取130元的报酬,该报酬的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标准,基于此,本院认定被告人单某某对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为明知……被告人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协助转移资金,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涉案犯罪活动的报酬收取、委托他人办卡及资金转移操作均为由被告人单某某主导进行,被告人单某某在本案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银行卡跑分就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是收款码替别人代为收款来获取暴利,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而且跑分的风险也会很大,是会涉嫌构成诈骗罪,所以,违法的事情假如做了,必定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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